國土計畫法經立法院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5年1月6日公布,行政院定於105年5月1日施行。國土計畫法立法精神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土永續發展」。
本縣於83年完成宜蘭縣總體規劃,即以國土計畫成長管理之精神,就宜蘭縣未來城鄉發展土地利用作全盤性考量,以X年為長期目標年,並考量資源供給與環境容受力,評估全縣人口容納上限為100萬,而以60萬人為最適人口規模,本縣國土計畫以維持宜蘭縣城鄉永續發展為目標。
國土功能分區分區劃設說明
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出 4 大國土功能分區,共 19 個分類
━━━━農業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能維持糧食安全,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
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與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
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濟營林,生產森林主、副產物及其設施之林產業用地。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
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
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者,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或土地面積完整達10公頃且農業生產使用面積達80%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城鄉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
非屬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範圍之都市計畫地區土地。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鄉村區、一定規模以上且具城鄉發展性質之特定專用區。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
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 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者。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
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符合成長管理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下,為因應居住或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或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等原因,得適度擴大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下之鄉村區或工業區範圍基於集約發展原則,依原區域計畫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或依國土計畫法取得使用許可案件,得依規定檢討劃設其適度擴大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 :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
━━━━海洋資源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一 :
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
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
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設置人為設施,管制人員、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使用。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
第ㄧ類之ㄧ及第ㄧ類之二以外之範圍,於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核定前,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 機關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使用需設置人為設施且具排他性者。
海洋資源地區第二類 :
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未設置人為設施;或擬增設置之人為設施,能維持其相容使用者。除特定時間外,有條件容許人員、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使用。
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 :
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之海域。
━━━━國土保育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
包含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範圍內之珍貴森林資源、生態資源、水源涵養區域。
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
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範圍周邊之森林資源、災害潛勢、水源涵養區域周邊緩衝區。
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 :
依國家公園規定劃設之區域,屬於國家公園法管制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 :
水源(水庫)特定區、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內保護 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ㄧ類劃設條件者;其他都市計畫區內屬於河川廊道之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